为确保校园网安全,发挥其正常功能,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公室主管学校信息网络安全工作,学校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做好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办公室对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学校有关信息网络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组织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督促消除安全隐患;
(三)处理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事件,配合教育局信息中心查处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四)审定安全保护等级,确定要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安全监督;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学校电教中心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信息网络使用单位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安全保护制度:保障信息安全,保障计算机网络设施、信息系统、设施和运行环境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正常发挥;
(三)安全操作制度:规定信息网络系统的操作权限和程序;
(四)安全检查制度:经常检查信息网络系统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已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如需更改与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有关的配置信息,如IP地址、联网接口等,必须在网络中心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配置信息。
第八条 提供学生上机服务的场所,要按学校规定作息时间进行,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延长开放时间。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本制度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信息网络安全事故的;
(四)接到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要求改进安全状况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五)任何老师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六)任何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七)其他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 各办公室有管理好本室公共联网机房的责任,对发现有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现象的,予以警告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对拒不改正的个人,切断其与校园网的连接。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对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学校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决定。处以停机整顿和停止联网的,由电教中心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作为信息技术办公室执行机构的网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对违法、失职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业经校办公会研究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第三中学
2017年9月